澳门币,Bk 12 Pt。 2, v.5, 467 [ 行政命令编号。 379, February 06, 1998 ] 授权 EVER GRAND 保险公司在正式确认、规定、债券和承诺时成为担保人 鉴于,经第 2206 号法案修订的第 536 号法案第 1 条规定任何担保、规定、保证或承诺以忠实履行任何职责或与任何公共机构、国家、省、市或其他地方签订的任何合同为条件,或任何承诺,或做或不做菲律宾法律或其中任何公共当局的条例或决议要求或允许由一名担保人或两名或更多担保人提供此类担保、规定、保证或承诺, 仅由根据菲律宾法律组建的任何公司执行或担保时,其执行或仅保证其条件的执行即已足够,具有有权保证担任公共或私人信托职位的人的忠诚,并在司法程序中执行和担保承诺,并同意忠实履行与任何公共机构订立的任何合同或承诺;鉴于,上述部分进一步规定,任何部门的负责人、法官、官员、董事会或机构,无论是行政、立法或司法机构,均不得批准或接受任何公司作为任何担保、规定、债券、合同或承诺的担保人,除非该公司已根据经修订的第 536 号法案的规定获授权在菲律宾开展业务,也除非该公司已通过与菲律宾政府签订的合同被授权成为官方担保人担保、规定、债券和承诺;鉴于,Ever Grand Insurance Company, Inc. 是一家根据菲律宾共和国法律组建和存在的国内公司,并符合上述第 1 号法令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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