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P, Bk 6, v.5, 177 [ 行政命令编号150, March 14, 1951 ] 授权 Associated Insurance and SURETY COMPANY, INC. 成为正式确认、规定、债券和承诺的保证人。鉴于,经第 2206 号法令修订的第 536 号法令第 1 条规定,只要任何担保、规定、保证或承诺以忠实履行任何职责或与任何公共当局、国家、省, 市政或其他, 或任何承诺, 或做或不做任何事情, 在该等担保、规定、担保或承诺中, 是根据菲律宾法律或任何公众的条例或决议其中的授权,要求或允许由一名担保人或两名或多名担保人给予,执行该授权或保证其条件的履行,当仅由根据以下法律组织的任何公司担保执行时,即为充分菲律宾,有权保证担任公共或私人信托职位的人的忠诚,并在司法程序中执行和担保债券或承诺,以及同意忠实履行与任何公共机构订立的任何合同或承诺;鉴于,上述部分进一步规定,任何部门、法院、法官、官员、董事会或行政机构、立法或司法机构的负责人均不得批准或接受任何公司作为任何担保、规定、债券、合同或承诺的担保人,除非此类公司已被授权按照经修订的第 536 号法规定的方式在菲律宾开展业务,除非该公司已通过与菲律宾政府签订的合同被授权在官方担保下成为担保人、规定、保证和承诺;鉴于,Associated Insurance and Surety Company, Inc. 是一家根据菲律宾共和国法律组建和存在的国内公司,并符合上述第 1 号法令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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