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P, Bk 11, v.5, 397 [ 行政命令编号168,1990 年 6 月 1 日] 进一步修改行政命令 NO. 498 鉴于,经修订的 1985 年第 498 号行政命令规定,作为返回的外交服务人员,包括菲律宾政府在国外的随员和其他机构的代表,带回的机动车辆免税入境的条件,他们应在其最后一次在国外服务的日期之前至少两(2)年以有关官员/雇员的名义正式注册;鉴于,主要由于个人资金限制和优先事项,外交服务人员在其任务任期的最后几个月之前基本上无法购买和注册机动车辆。因此,我,菲律宾总统 CORAZON C. AQUINO,根据法律赋予我的权力,特此下令: 1. 6 月 25 日第 498 号行政令第 5 号,字母 A , 1985 年,经 1987 年 5 月 15 日第 22 号行政命令修正,特此进一步修正如下; “外交和财政部应限制对由返回的外交服务人员,包括菲律宾政府在国外的随员和其他机构的代表,无论级别或名称如何,对发动机排量的车辆提供免税。不超过 2,800 立方厘米或重量不超过 1,500 公斤,包括配件,必须以选举主任或雇员的名义登记;条件是,登记应在最后一次在国外服务的日期之前至少六 (6) 个月进行,此外,如果女性官员或雇员派遣国的法律禁止机动车登记以妇女的名义,可以以其丈夫的名义进行登记,如果未结婚,则可以登记;经外交部长事先批准,以她的大使馆或领事馆的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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