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不可转让区域的规定指南和监督遵守当地政府法规第 20 条的情况[行政令第 20 号第363章]

相关行业:行政命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7年10月09日
澳门币,Bk 12 Pt。 2, v.5, 424 [ 行政命令编号363,1997 年 10 月 9 日 ] 为保护不可协商的区域制定指导方针并监督遵守地方政府法规第 20 条 鉴于 1987 年宪法第 2 条第 21 条规定,“国家应促进全面的农村发展和土地改革”;鉴于,宪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在农业发展和土地改革的基础上,通过充分和有效利用人力资源和自然资源的产业,促进工业化和充分就业”;鉴于,《宪法》第 13 条第 9 节规定,“国家应依法并为了共同利益,与私营部门合作,实施持续的城市土地改革和住房计划,以负担得起的价格提供为城市中心和安置区的贫困和无家可归公民提供体面的住房和基本服务”;鉴于,有必要理顺政府在保护优质农田和提供工业、住房和商业区域方面的政策;鉴于,总统有权向行政机构发布指导方针,以进一步确定他们在履行各自机构的任务时以及根据政府的优先事项所承担的角色。因此,我,菲德尔·拉莫斯,菲律宾总统,根据法律赋予我的权力,特此指示遵守以下准则: 第 1 节. 原则声明和管理政策 A. 一般原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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