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732 [共和国法案第 732 号1946 年 10 月 1 日,1946 年 10 月 1 日 41 日 ] 一项修订或废除《国家内部收入法》第 V 篇某些部分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召集:第 1 节。第 466 号联邦法案第 184 节,经第 500 号联邦法案第 1 节修订25,特此进一步修改为:“第 184 条。珠宝、盥洗用品和其他物品的销售百分比税。——对每次原始销售、易货、交换仅征收、评估和征收一次,或类似的交易旨在转让以下物品的所有权或所有权由制造商、生产商或进口商支付:但如果物品是使用本节规定的应纳税材料制造的,则应扣除适当确定的此类材料的总成本从制成品的总售价或货币总价值中扣除。 "(a) 所有通常或商业上称为珠宝的物品,无论是真品还是仿品;珍珠、宝石和半宝石及其仿制品;由贵金属或其仿制品或象牙制成、装饰、镶嵌或装配的物品(不包括手术器械或镀银器皿,或眼镜或眼镜的框架或支架);歌剧眼镜和长方形眼镜。“(b) 香水、香精、提取物、花露水、化妆品、凡士林、发油、润发油、染发剂、头发修复剂、染发剂和任何已知或可区分名称的任何类似物质、物品或制剂,但牙齿和漱口水、洁牙剂、牙膏和滑石粉或药用马桶粉除外;以及上述任何用于或应用或打算用于或应用用于厕所目的的物品:但本条例征收的税款不适用于已根据第 127 条规定的特定税种征收的厕所准备用品。有薪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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