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利帕市的法案[共和国法案编号162]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47年06月20日
H. No. 981 [共和国法案第 981 号162,1947 年 6 月 20 日] 建立利帕市的法案 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中颁布: 第 1 节。该法案称为利帕市宪章。第 I 条——一般规定 SEC。 2. 利巴市的领土——特此设立的利巴市应包括八打雁省利巴市的现有领土管辖权。证券交易委员会。 3. 城市的公司性质——利帕市构成一个政治团体,因此具有永久继承的属性,并拥有与市政公司有关的权力,可根据《条例》的规定行使本宪章。证券交易委员会。 4. 城市的印章和一般权力。城市应有一个共同的印章,并可随意更改。它可能会为了城市的普遍利益而获取、购买、接收、持有、租赁、转让和处置不动产和动产,谴责公共使用的私有财产,与合同签订合同,起诉和被起诉,起诉和辩护终审判决和执行,并行使以下授予的一切权力。证券交易委员会。 5. 城市不对损害承担责任。——对于因市政委员会、市长或任何其他城市官员或雇员未能执行规定而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或伤害,城市不承担任何责任或被追究。本宪章或任何其他法律或条例的规定,或由于上述市政委员会或其他市政官员或雇员在执行或试图执行其规定时的疏忽。证券交易委员会。 6. 城市的管辖权——利帕市的警察管辖权应与其属地管辖权相同,并且为了保护和确保城市供水的纯净,这种警察管辖权也应扩大在该供水的流域范围内的所有领土上,或在与城市供水服务有关的任何水库、管道、运河渡槽或泵站的一百米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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