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645 / 43 OG No. 7, 2905(1947 年 7 月) 1947 年 6 月 21 日,第 185 条法案修改了联邦法案第 1、4 和 5 条,编号为 704。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特此将第 704 号联邦法案的第 1、4 和 5 节修改为:“第 1 节。卫生局应在未常设卫生处长、未设育婴中心或有育婴中心未聘用医师的各市、市辖区设立市妇产慈善诊所。一个岛屿或其一部分包含在自治市的领土范围内,同样有权获得与根据本法规定给予自治市的医疗和慈善诊所不同的市政妇产和慈善诊所:此外,前提是,如果一个卫生部门由一个或多个市镇组成,则卫生部门总裁办公室所在的市镇妇女有权享受本法规定的妇产诊所。” “第 4 节。根据第 2 节任命的医生、注册护士或注册助产士应按月分别获得一百五十比索、一百比索和七十比索的报酬。” "SEC. 5. 在棉兰老岛和苏禄以及巴拉望省、民都洛省、萨马省、巴丹省、山区省、卡坦端内斯省、马林杜克省、马斯巴特省和朗布隆省的任何市镇和市辖区,本法第 4 条规定的补偿应为如果为该市或市辖区指定的医生、注册护士或注册助产士在其指定时不是该市或市辖区的居民,则加倍。...
一项修正第 704 号联邦法案第 1、4 和 5 条的法案。 185]pdf预览版一项修正第 704 号联邦法案第 1、4 和 5 条的法案。 185]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