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增加巴西兰市某些官员工资的法案,为此目的修改共和国法案第 288 条第 6、17、35 和 36 条。第355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49年06月04日
H. No. 2529 / 45 OG No. 6, 2411(1949 年 6 月) 355,1949 年 6 月 4 日] 一项提高巴西兰市某些官员工资的法案,为此目的修订共和国法案第 6、17、35 和 36 条,编号为 288。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召集:第 1 节。第 288 号共和国法案第 6 节修改如下:“第 6 节。任命和补偿。——市巴西兰将设一名市长,该市长应为其行政长官,并在此居住。他应由菲律宾总统任命,并征得任命委员会的同意,并根据总统的意愿任职。“市长每年应领取不超过五千比索的工资,该数额由市议会根据城市收入确定。” SEC. 2. 同一法案第十七节第三段修改为内容如下:“SEC. 17. 官员和雇员的任免——补偿。——“城市工程师每年获得不超过三千六百比索的补偿;城市财务评估员获得不超过三千六百比索的补偿。一年;市检察官,每年赔偿不超过三千六百比索;警察局长,每年赔偿不超过三千比索;小儿麻痹症助理局长,每年赔偿不超过一千八百比索:但是,市议会应通过法令确定和确定此类官员的报酬以及其他官员和市雇员的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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