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1743 / 45 OG No. 7, 2772(1949 年 7 月) 372, 1949 年 6 月 14 日] 一项拨款 200 万比索的法案,用于恢复牲畜养殖场、养殖站和养殖中心以及建立和运营新农场。无论是在国会集会的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颁布: 第 1 节。特此从国家财政部的任何资金中拨出 200 万比索,用于恢复畜牧养殖场、养殖站和繁殖中心,以及建立和经营新的畜牧养殖场。上述款项应根据本法的目标,由动物工业总监支付,并经农业和自然资源部长批准,用于购买种畜;征用必要的土地,包括勘测;用于建筑物、棚屋、马厩、畜栏、栅栏和其他必要结构的建造、维护和修理;支付必要人员的工资、工资和差旅费;货运和送货服务;用于购买所需的家具和设备、用品和材料;以及为执行本法的目的而认为必要的其他费用,但至少应花费 80 万比索购买动物,以便在现有牲畜养殖场之间公平分配,余额用于新农场。证券交易委员会。二、本法经核准后施行。 1949 年 6 月 14 日批准。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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