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252 / 46 OG No. 8, 3540(1950 年 8 月)[ REPUBLIC ACT NO. 511,1950 年 6 月 14 日] 一项法案,授予博利瑙电子公司在菲律宾建造、维护和运营国际电信站和电视站的临时许可证。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召集: 第 1 节. 根据宪法规定,特此授予博利瑙电子公司临时许可证,该许可证在政府批准期间继续有效未在受让人选择的地点建立类似的服务,以商业目的和公共利益建设、维护和运营国际电信站(不包括国内电信)和菲律宾的电视站:前提是,除非在本法批准之日起两年内开始建设至少一个国际电信站或一个电视台,并在该日期起四年内完成,否则临时许可证无效:此外,受赠人应通过上述电视台提供足够的公共服务时间,使政府能够化,在重要的公共问题上接触民众;协助履行宣传教育职能;符合诚信企业道德;不得利用其电台播放淫秽或不雅的语言、言论、行为或场景,或传播故意虚假信息或故意失实陈述,或损害公众健康,或煽动、鼓励或协助颠覆或叛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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