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49 / 46 OG No. 5, 1994 (May, 1950) [ REPUBLIC ACT NO. 427,1950 年 5 月 22 日] 一项禁止和惩罚在某些情况下持有和出口银币和/或镍币并提供起诉程序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拥有菲律宾货币银币和/或镍币的每个人、合伙企业、协会或公司都有责任总额超过五十比索,在本法案通过后 7 天内将超过上述金额的任何部分退还给菲律宾的任何银行、国库或邮局,以换取合法流通的票据。如上所述,在 7 天结束时,每个经营业务、合伙企业、协会或公司的人及其后每 7 天应在现金簿或备忘录中记录其拥有的按面额分列的硬币总量清单,并且该人、合伙企业、协会或公司保存的该记录以及所有现金和现金容器应开放供财政部长对其正式授权的代表进行检查和核实。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在前款规定的 7 天期限之后,任何个人、合伙企业、协会或公司持有、持有或保管总金额超过 50 比索的银币和/或镍币均属非法。占有超过 50 比索的,处以 500 比索的罚款和 1 年的监禁,并没收超过 50 比索的数额。外国人,该判决还应包括在服刑期满后立即将其驱逐出境的命令,主要和次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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