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3221 / 48 OG No. 10, 4278(1952 年 10 月)[ REPUBLIC ACT NO. 832,1952 年 8 月 14 日] 一项规范家用碾米、碾米、碾米或精米的销售、交换或交付,并对违反规定处罚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中颁布: 第 1 节。术语定义。——本法中使用:“稻谷”是指经过脱粒后带有外壳的水稻品种的谷物。 “全米”是指除去稻壳而胚芽、果皮和糊粉层基本完整的稻米。 “自家捣米”是指在不使用动力机械的情况下去除了外壳和糊粉层的大米。 “未碾米”、“轻度碾米”或“未精米”是指稻壳、胚芽、果皮和糊粉层已被动力机械部分去除的米。 “碾米”、“机器碾米”、“高度碾米”或“白米”是指用动力机械去除外层、胚芽、果皮和糊粉层的米。 “精米”或“包衣米”是指在碾磨后用抛光粉处理的精米。 “碎米”是指脱壳、碾磨或自制捣碎的大米,由小于整粒四分之三的碎粒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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