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507 H. No. 5877 / 52 OG No. 11, 5065(1956 年 9 月 15 日)[ REPUBLIC ACT NO. 1606,1956 年 8 月 23 日] 一项促进科学、工程和技术研究、发明和开发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共同制定: 第 1 条 为促进科学、工程和技术的研究、发明和发展,政府应根据本法的规定: 授予为特别有天赋的公民提供科学、工程和技术奖学金;向杰出和值得的科学、工程和技术研究人员提供奖金和其他经济援助;对受雇于政府的科学、工程和技术研究人员,因经济原因,在办公时间以外从事教学或私营业务的,给予额外补偿,条件是他们在获得额外补偿后不得再从事教学或从事私人业务,但应在下班后致力于科学研究和学习:条件是,菲律宾大学从事科学工程和技术研究的教职员工和其他人员不得在外任教或从事私营业务有权获得与同等级别政府其他部门的官员和人员所获得的同等的额外补偿;聘请公认的科学家、工程师和技术人员为有前途的年轻科学家或研究人员提供服务;获取可能需要或进行研究的所有必要的科学、工程或技术设备和用品;与私人、公司和公司签订合同,以便他们进行任何不能在政府的各种实验室、局、办公室、机构和机构中进行的科学、工程和技术研究、发明和开发;将援助扩大到研究、旅行补助金;派与会者参加国际会议或大会;在菲律宾举办国际科学或工程技术会议和大会;建立与其他国家的科学、工程和技术信息交流;在菲律宾大学建立工业研究和培训中心;分配在此提供的资金。...
一项促进科学、工程和技术研究、发明和发展的法案。第1606章]pdf预览版一项促进科学、工程和技术研究、发明和发展的法案。第1606章]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