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2412 / 52 OG No. 8, 3887(1956 年 7 月 31 日) 1478,1956 年 6 月 15 日] 一项创建旅游和旅游行业委员会、定义其权力、职责和责任以及其他目的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共同制定: 第 1 节. 特此设立旅游和旅游业委员会,以规范国际旅游和旅游业,以发展菲律宾旅游业。董事会由商务部长担任主席,外交、财政、司法和公共工程与通讯部副部长、菲律宾商会会长和菲律宾旅游协会会长担任成员,证券交易委员会。 2. 董事会应具有以下职责和职责: 协调政府所有机构与国际旅行和旅游有关的活动;它应促进消除不必要的旅行障碍,整合和简化旅行法规和要求以及有效、公平和礼貌的执行,以确保所有游客和游客的快速、愉快和热情好客的接待,并让他们在旅行期间获得最大的满意度。他们在该国逗留和离开时;承担旅游景区开发,为私营企业不准备照顾的游客和旅行者提供和维护必要的设施;它应组织和支持旨在吸引、吸引和诱导国外人士访问菲律宾并光顾菲律宾的事物并提高菲律宾人民和共和国的声望的促进和宣传计划;对旅行社业务进行规范和许可;对所有迎合或与外国游客和游客有关的设施和服务的运行进行监督,以确保保持尽可能高的标准、合理的收费、礼貌、诚实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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