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412 / 59 OG No. 36, 6003(1963 年 9 月 9 日)[ REPUBLIC ACT NO. 3591,1963 年 6 月 22 日] 一项建立菲律宾存款保险公司、定义其权力和义务以及用于其他目的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共同制定: 第 1 节特此设立菲律宾存款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该公司应按照本协议规定,为所有银行的存款提供保险有权享受本法规定的保险利益,并具有下文授予的权力。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公司的权力和职能应授予由三(3)名成员组成的董事会,其中一名为菲律宾中央银行行长,其中两名为菲律宾共和国公民。菲律宾由菲律宾总统在任命委员会的建议和同意下任命。其中一名任命成员应为公司董事会主席,他应被任命为全职工作,任期六 (6) 年,年薪为 24,000 比索 (P24,000.00)。另一名任命成员的任期为四 (4) 年,中央银行行长应在他们实际出席的 1 天会议期间每人收到不超过 50 比索 (P50.00) 的每日津贴,但在任何情况下,他们每个人每月的收入都不得超过五百比索 (P500.00)。如果菲律宾中央银行行长办公室出现空缺,在任命其继任者之前或在行长缺席期间,菲律宾中央银行代理行长应担任该委员会的成员。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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