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刑法典》第 365 条的法案。 (对鲁莽轻率的处罚。)[共和国法案第1790]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57年06月21日
S. No. 582 / 53 OG No. 17, 5539(1957 年 9 月 15 日)[ REPUBLIC ACT NO. 1790 年,1957 年 6 月 21 日] 修订《刑法典》第 365 条的法案。 (对鲁莽轻率的处罚。)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 1 节。特此修改修订后的刑法典第 365 条,内容如下:“ ART. 365. 轻率和疏忽——任何人由于鲁莽轻率而犯下任何故意的行为,如果它是故意的,将构成严重的重罪,应处以逮捕市长的最高刑罚,最高刑期为惩教监狱。中;构成较轻重罪的,处以最低刑和中刑;构成轻罪的,处最高刑。 “任何人因单纯的轻率或疏忽而犯下可能构成严重重罪的行为,应处以逮捕市长的中期和最高刑期;如果构成较轻的重罪,则应处以逮捕市长的最低刑期。实施本条规定的行为,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处以该损失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决不低于二十五比索。 “任何人因单纯的轻率或疏忽而造成某种错误,如果是恶意的,将构成轻罪,将处以不超过 200 比索和谴责蜗牛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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