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589 / 53 OG No. 18, 6068(1957 年 9 月 30 日 [共和国法案第 1890 号,1957 年 6 月 22 日] 一项授权审计长重组总审计办公室和用于其他目的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制定: 第 1 节 审计长特此授权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重组总审计局,包括其在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公司中的单位SEC. 2. 总审计署的重组应在重组时有效的总拨款(包括储蓄)的范围内进行:前提是,对政府审计单位的拨款-拥有或控制的公司只能用于该单位。 SEC. 3. 审计长可以取消或合并部门、部门、部门和单位,并创建新的部门、部门、部门和单位,重新分配职能和人员, 合并或拆分项目, 规范工资和做他认为必要的其他事情以执行本法的目的: 但经本法批准已在总审计署任职的长期雇员不得因此类重组而被解雇或减薪。证券交易委员会。 4. 根据本法规定进行的重组,须经菲律宾总统批准,并在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国会报告。除非国会在此类重组生效后的下一次例会上另有规定,否则它将有效并持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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