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3015 / 57 OG No. 2, 234(1961 年 1 月 9 日)[ REPUBLIC ACT NO. 2716,1960 年 6 月 18 日] 一项确保总审计署独立性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中颁布:第 1 节。总审计部下属官员和雇员的任命办公室,包括在省、市、国有或控股的公司或政府的其他自治委员会、委员会或机构的审计人员,由审计长根据公务员法设立,但不得以任何其他官员、董事会、委员会或执行办公室的批准或审查作为支付其工资的先决条件:但此类任命应提交公务员事务局认证,但扩展到审计人员的除外分配给政府所有或控制的公司,其中公务员法不适用于其高级职员和雇员各自章程的愿景。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对总审计署年度业务费用的拨款申请应由审计长在预算专员确定的日期或之前提交给预算专员,此类拨款申请应由预算专员列入根据宪法第 (1) 节第 19 节第 VI 条,他建议居民提交给国会的预算,不得更改、减少或增加:前提是共和国法第 990 条的规定二、经修正的法律或与分配制度有关的任何其他法律不适用于向审计总署提供的拨款或任何其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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