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7103 / 53 OG No. 23, 8505(1957 年 12 月 15 日 [共和国法案第 2046 号,1957 年 6 月 23 日] 一项创建公共公司的法案,称为 CAVITE 电力分配机构。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召集:第 1 节。甲美地电力分配局的创建;其一般目的;管辖区域和范围;公司的住所和营业地点。在甲美地省集中生产和分配电灯、热力和/或电力,在一个控制方向、管理和监督下,特此创建一个名为甲美地电力分配局的公共公司,应组织Cavite 电力分配机构拥有和/或管辖和监督城市边界内的所有电力系统和甲米地自治市。管理局的住所和营业地点由董事会确定。证券交易委员会。 2. 管理局的权力和一般职能——Cavite 电力分配局的权力、职能和活动如下: 在法律另有规定之前,以其公司名称连续继承;制定其章程;采用和使用印章并随意更改;在法庭上起诉和被起诉;建造、维护和运营配电线路,以向其区域内的居民提供电灯、热力和/或电力,用于家庭和其他用途;规范控制和使用,防止浪费和偷电;订定电费并规定收费;获得、购买、持有、转让、出售、出租、出租、抵押、抵押和以其他方式处置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权利和特许经营权,由管理局成立的目的授权并合理除非本法另有规定,否则是其合法业务交易所必需的;包销、购买、拥有、出售、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为其职能或与其职能相关的股票、债券、债券、证券和其他债务证据;在任何溪流、水道、运河、沟渠、水槽、街道、大道、高速公路或铁路上建造工程,视所述工程的位置可能需要:前提是,此类工程的建造方式应能负担得起生命和财产安全:并且,进一步,条件是,如此交叉或交叉的溪流、河道、运河、沟渠、水槽、街道、大道、公路或铁路尽可能近地或在一种不会不必要地损害其有用性的方式。...
一项创建公共公司以被称为甲米地电力分配机构的法案。[共和国法案编号。第2046章]pdf预览版一项创建公共公司以被称为甲米地电力分配机构的法案。[共和国法案编号。第2046章]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