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为国家税务普查提供的法案[共和国法案编号。 2070]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58年06月13日
S. No. 36 H. No. 1629 / 54 OG No. 15, 4457(1958 年 7 月 21 日) 2070 年,1958 年 6 月 13 日] 一项为全国税收普查提供法律的法案 由国会参众两院制定:第 1 节:菲律宾的每位 18 岁以上居民,每位监护人未成年人和遗产的执行人或管理人,以及每个公司、股份公司、合伙企业、联合账户或协会,无论是国内还是外国居民,均应在本法生效之日起一百天内,并在每个次年,经财政部长批准,以国税局局长等形式向市或市政司库提交文件,向该居民、公司、股份公司、合伙企业、联名账户或协会免费规定,宣誓声明:在公司、股份公司、合伙企业、联名账户或协会的情况下: (1) 所从事的业务或业务的名称, (2) 组织形式, (3) 总裁姓名和国籍, (4) 经理姓名和国籍, (5) 股东、合伙人或协会成员及其各自持股的名单;如果是个人:(1) 姓名,(2) 年龄,(3) 性别,(4) 国籍(如果是外国人,则为外国人登记证号码),以及使用的或授权使用的别名,如果有的话, (5) 地址, (6) 职业, (7) 营业地点, (8) 妻子或丈夫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和营业地点, (9) 家庭成员、年龄和性别;在这两种情况下: (1) 拥有的不动产,说明其性质、位置和评估价值,以及。...
一项为国家税务普查提供的法案[共和国法案编号。 2070]pdf预览版
一项为国家税务普查提供的法案[共和国法案编号。 2070]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