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创建重新造林管理的法案[共和国法案编号。第2706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0年06月18日
H. No. 4921 / 57 OG No. 2, 222(1961 年 1 月 9 日) 2706,1960 年 6 月 18 日] 一项创建造林管理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中颁布:第 1 节。农业和自然资源部的一个单独的政府机构,称为造林特此设立行政部门,以接管林业局现有复垦和再造林司的职能。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根据第 115 号共和国法案收集的所有重新造林资金应上缴给重新造林行政长官,专门用于重新造林,但须经农业和自然资源部长批准,所有重新造林的地区根据本节应被视为永久森林保护区。证券交易委员会。 3. 农业和自然资源部长应根据再造林管理局局长的建议,宣布哪些地区将重新造林并置于再造林管理局的管理、管理和控制之下,以及在该地区或多个地区完成之后。重新造林,不得宣布为农用地。证券交易委员会。 4. 现在实际从事生产性造林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现有的各种造林项目以及中央办公室的所有记录、用品、设备、家具、车辆和现有建筑物、改进和其他设施和财产。马尼拉的林业特此移交给再造林管理局。证券交易委员会。 5. 植树造林署设一名署长,称为植树造林署署长,副署长一名,薪金范围分别为 62 和 57,根据工资和职位分类(WAPCO),由下列人员任命。菲律宾国会任命委员会同意菲律宾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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