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1425 / 59 OG No. 41, 7024(1963 年 10 月 14 日) 3662,1963 年 6 月 22 日] 一项法案,授予共和国电话公司(注册成立)特许经营权,以在菲律宾的省、市和直辖市以及国际和国内通信的省、市和市镇内和之间安装、操作和维护电话系统.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召集: 第 1 节. 根据宪法和经修正的第 146 号联邦法案的规定,特此授予共和国电话公司, 公司,以下称为受让人、其继任者或受让人,在本法案批准后的 50 年内,拥有在甲万那端市和利帕市建设、维护和运营电话系统的权利、特权和权力; Calamba、Santa Cruz、Santa Rosa、Cabuyao、Los Banos、Pagsanjan 和 Lumban,拉古纳省;八打雁省八打雁省;黎刹省帕西格和安蒂波洛;巴丹省巴兰加;布拉干省的 Malolos 和 Baliuag;以及在菲律宾各省、市和市之间以及在菲律宾的省、市和市之间,据了解,受让人被授权在所穿越的省、市和市内建设、运营和维护此类交换支流支线,以连接主要系统,作为公共利益可能需要。受让人被授权在菲律宾的省、市和直辖市之间和之间进行信息、印象、图片和信号的电气传输业务,和/或将菲律宾境内的此类系统连接到其他国家的电话系统为了操作所述电话系统和通过电力传输消息和信号,建造、维护、操作和使用所有设备、管道、器具、接收器、发射器天线和电传输消息所需的设备,以及信号,并架设杆结构,串线,建造导管,铺设电缆,以及在公共道路上,之上,之上或之下建造,维护和使用此类其他批准和普遍接受的导电方式,政府权利- 上述省、市、直辖市的道路、土地、桥梁、河流、水域、街道、车道和人行道,以及架空或地下或海底线路或地面上,可能是必要的并且最适合所述传输:但是,前提是受让人、其继任者或受让人所铺设的所有电缆、架设的所有电线杆以及建造或使用的所有导管位于公共工程和通信部长指定的地方,杆子应以熟练的方式竖立,以使该官员满意:并进一步规定,在公共工程和通信部长合理通知后,受让人、其继任者或可能要求受让人重新安置电线杆或拆除或抬高电线或其他导体,以允许建筑物或其他结构从一个地方通行到另一个地方,此类搬迁电线杆或抬高或拆除电线或电线的实际成本的一半或由搬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人支付的其他导体费用;并且,在公共工程和通信部长下令和公共利益要求时,重新安置导管、电线杆和电线,并拆除或抬高电线或其他导体,费用由受让人、其继任者或受让人承担:最后,根据任何命令重新安置导管、电线杆或电线,或提升或移除电线或其他导体,上述受让人、其继任者或受让人有权向菲律宾总统提出上诉,菲律宾总统对此事的决定将是最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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