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开发银行法[共和国法号.第4093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4年06月19日
S. No. 537 / 61 OG No. 11, 1488(1965 年 3 月 15 日) 4093,1964 年 6 月 19 日] 私人开发银行法 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本法称为“私人开发银行法”。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根据政府的社会经济计划促进和扩大国家经济应是国会宣布的政策;扩大工农业发展;鼓励建立更多的私人开发银行以满足资金需求,满足菲律宾企业家对充足投资信贷或中长期贷款的需求。为此,政府应鼓励和协助建立民营开发银行体系,以促进农业和工业发展,同时以合理的成本向人民提供中长期信贷便利。菲律宾开发银行、菲律宾国家银行、政府服务保险系统、社会保障系统、国家经济委员会、农业和自然资源部、工商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公司、政府或政府机构可与私营开发银行合作,以储蓄存款和农业和工业技术知识的形式提供充足的援助。证券交易委员会。 3. 私人开发银行应根据《一般银行法》关于抵押银行的规定成立,并应行使该法所规定的短缺银行的所有权力并承担所有义务,但本法另有规定者除外: , 没有中央银行货币委员会根据本法规定颁发的授权证书,不得经营私人开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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