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364 H. No. 3210 / 56 OG No. 36, 5569(1960 年 9 月 5 日)[ REPUBLIC ACT NO. 2629, June 18, 1960 ] INVESTMENT COMPANY ACT 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 1 节。简称。——本法案可称为“投资公司法”。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政策声明——特此声明,本法的政策和宗旨是解释本法的规定所依据的,旨在减轻并在可行的情况下消除以下不利的情况影响国家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利益:当投资者购买、支付、交换、收取股息、投票、不投票、出售或放弃投资公司发行的证券时,没有公平提供充分、准确和明确的信息,关于此类证券的性质以及此类公司及其管理层的情况、政策和财务责任;在组织、运营、管理投资公司或选择其投资组合证券时,为了董事、高级职员、投资顾问、存款人或其他关联人的利益,为了承销商、经纪人或交易商的利益,为了其证券持有人的特殊类别,或为了其他投资公司或从事其他业务的个人的利益,而不是为了此类公司所有类别的证券持有人的利益;当投资公司发行包含不公平或歧视性条款的证券,或未能保护其已发行证券持有人的偏好和特权时;当投资公司的控制权通过金字塔式或不公平的控制方式过度集中,或分配不公平,或投资公司由不负责任的人管理时;当投资公司在记账、维持准备金以及计算其收益和已发行证券的资产价值时,采用不健全或误导性的方法,或者没有受到足够的独立审查;投资公司在未经证券持有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重组、停止活动、改变业务性质,或转移控制权或管理权时;当投资公司通过过度借贷和发行过多的高级证券过度增加其初级证券的投机性时;证券;或 当投资公司在没有足够资产或储备的情况下运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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