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正经修正的《国防法》某些部分的法案,以及第 1831 号共和国法第 19 条(重新军事训练和服务)[共和国法第 19 号]。第4091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4年06月19日
S. No. 348 H. No. 1915 / 61 OG No. 11, 1485(1965 年 3 月 15 日) 1964 年 6 月 19 日,第 4091 号法案修改了经修正的《国防法》的某些部分,以及第 1831 号共和国法案第 19 部分(重新军事训练和服役)由参议院和众议院颁布菲律宾国会代表集会: 第 1 节。经修订的《国防法》第 53 节特此进一步修正如下:“第 53 节。青年男子应被要求注册 (军事)在菲律宾武装部队——菲律宾陆军、菲律宾警察、菲律宾空军、菲律宾海军和菲律宾武装部队的独立部队——在他们年满 20 岁的日历年内接受训练和服役。此类训练和服役期限应为连续十八个月。每人至少应接受为期六个月的军事训练。训练结束后,他可以被分配服役和服役,其中包括以下内容:正规军。”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共和国法案第 1831 条第 19 条特此修改如下:“第 19 条。每个年轻人应接受培训和服务,在其培训和服务期间,在他的培训和服务期间,前十个月获得不少于十比索的每月基本工资,服务超过十个月的每月额外支付五比索,此外还有膳食和营房住宿、医疗和牙科出勤、衣着和交通:条件是,根据国防部长可能规定的规定,每人应领取价值不少于 75 比索的津贴: ,在完成训练后,当被分配到正规部队的一个或多个单位进行实际作战行动时,应获得与规定的士兵相同的工资和津贴。 e 常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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