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627 / 62 OG No. 31, 5563(1966 年 8 月 1 日)[ REPUBLIC ACT NO. 4373,1965 年 6 月 19 日] 一项规范菲律宾社会工作实践和社会工作机构运营以及其他目的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共同制定:第 I 条——术语定义 第 1 节。本法中使用:“社会工作”是主要与有组织的社会服务活动有关的专业,旨在为了个人和社会的利益,促进和加强基本的社会关系以及个人与其社会环境之间的相互调整。本法所称的“社会工作者”是指通过接受学术培训和社会工作专业经验,具备通过使用社会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术实现社会工作专业所定义和设定的目标的技能的从业人员。社会工作(个案工作、小组工作和社区组织),旨在使个人、团体和社区能够满足他们的需求,解决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模式的问题,并通过协调行动,改善经济和社会条件,并与有组织的社会工作机构有联系,该机构部分或全部由政府或社区募集资金支持。 “社会工作机构”是个人、公司或组织,私人或政府,主要和一般地从事或代表自己从事社会福利工作,无论是个案工作、小组工作还是社区工作,并获得其财务,无论是全部或部分来自政府的任何机构或机构和/或社区,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募集和/或资金驱动,和/或私人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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