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2857 / 62 OG No. 21, 3549(1966 年 5 月 23 日) 4223,1965 年 6 月 19 日] 为菲律宾大学内地方政府中心的建筑物、设施和运营费用以及其他目的提供资金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 特此授权从国家财政部的普通基金中拨出 100 万比索 150 万比索菲律宾大学地方政府中心必要的建筑物和其他有形设施和设备:条件是,拨出 17.5 万比索的总和,用于该中心在 1960 财政年度的运营费用-51966:此外,条件是,此后每年至少应拨出二十五万比索,从下一个财政年度开始,从国库中未拨出的资金中拨出中心的持续支持。上述金额应作为公共管理研究生院的特别预算分配给地方政府中心,与菲律宾大学的年度常规拨款分开并补充:此外,前提是所有未用余额中心预算中的款项不得归还菲律宾政府的普通基金,但应保留用于有助于中心未来计划的支出,尽管现行法律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并且,前提是,最后, 以任何权限归于中心的所有资金均应视为独立的财务和会计实体,由公共管理研究生院院长管理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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