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改共和国法案第 2、3 和 4 条的法案,编号为 3456,被称为“1962 年内部审计法案”。第4177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5年03月26日
没有。 7121 / 62 OG No. 18, 2962(1966 年 5 月 2 日) 4177,1965 年 3 月 26 日] 一项修订第 3456 号共和国法案第二、三和四部分的法案,被称为“1962 年内部审计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第 1 节。第 3456 号共和国法案的第二、第三和第四节,或者称为 1962 年内部审计法案,是修改为:“SEC. 2. 应在政府的所有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和机构中创建、组织和运营,包括政府拥有和/或控制的公司,根据本法被称为代理机构,内部审计服务,应协助管理层实现高效和有效的财政管理和机构事务和职能的执行。“SEC。 3. 内部审计处受机构负责人和/或副负责人的直接行政监督和控制。组织为独立的职工单位,相应履行职工职能。它应负责为该机构制定和实施内部审计计划。内部审计处处长应具有相当于该机构第三级官员的级别和薪金。直接向机关首长或副首长汇报。 "SEC. 4. 审计长应负责颁布和执行有关内部审计的一般政策、规则和条例,不遵守或无视这些政策、规则和规定将被视为失职,并可作为依据对失职官员采取行政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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