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没有。 16411 / 65 OG No. 16, 3935(1969 年 4 月 21 日) 5188,1967 年 9 月 16 日] 一项修订共和国法案的法案,编号为 4700 和其他目的(国家安全印刷厂)。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 1 节。特此将第 4700 号共和国法案第 1、2、3、4 和 5 节修改为:“SEC。一、为保障印制政府公务收据、邮票、国内印花税票、条形邮票、股票及债券、银行票据等安全印刷工作,国库应于九十日内取得并尽快运作但不迟于本法案批准后三年内,配备最先进的安全印刷机的完整安全印刷厂,这是普通商业印刷商无法使用的,特别是那些允许同时印刷正面和背面的超级印刷机- 强加的色调和背景,以及主要设计的单色或多色凹版印刷。” "SEC. 2. 法律、规则或法规要求或允许打印和/或发行本协议第一节列举的任何安全文件的所有政府办公室、机构、机构和政府拥有和/或控制的公司,应在获得批准后根据本法,通过总审计办公室将其印刷要求的预测转发给国库,国库应使用安全印刷机尽快印刷经审计长批准的申请,并按成本收费,允许只是为了支付管理和运营费用的最低限度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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