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17210 / 65 OG No. 28, 7106(1969 年 7 月 14 日) 5429,1968 年 6 月 15 日] 一项法案授予 JOSE M. LUISON AND Sons, INC. 在菲律宾吕宋岛建造、运营和维护无线电广播站的特许经营权。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根据宪法的规定,特此授予 Jose M. Luison and Sons, Incorporated 特许经营权,该特许经营权将在一段时间内继续有效自本法批准之日起二十五年内,为商业目的和公共利益,在菲律宾吕宋岛建造、维护和运营该岛的无线电广播站:但除非建造至少一个无线电广播电台自本法批准之日起两年内开始,并在该日期起四年内完成:此外,受让人应提供足够的公共服务时间,以使政府能够通过上述广播电台就重要的公共问题向民众宣传;协助履行宣传教育职能;符合诚信企业道德;不得利用其电台播放淫秽或不雅的语言、言论、行为或场景,不得传播故意虚假信息或故意失实陈述,损害公众健康,不得煽动、鼓励、协助颠覆或叛国行为。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受让人应提交一份金额为五万比索的保证金,以保证完全遵守和履行授予本特许经营权的条件。... 一项授予 JOSE M. LUISON AND Sons, INC. 在菲律宾吕宋岛建造、运营和维护无线电广播站的特许经营权的法案。第5429章pdf预览版 一项授予 JOSE M. LUISON AND Sons, INC. 在菲律宾吕宋岛建造、运营和维护无线电广播站的特许经营权的法案。第5429章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