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18144 / 66 OG No. 10, 2300(1970 年 3 月 9 日) 5913,1969 年 6 月 21 日] 一项法案授予 FAR 公司在吕宋岛建设、运营和维护无线电广播站的特许权。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中颁布: 第 1 节. 根据《宪法》和第 3846 号法案的规定,题为“一项规定菲律宾群岛的广播电台和无线电通信,以及用于其他目的”;第 3997 号法,即《无线电广播法》;第 146 号联邦法案,即公共服务法案,及其修正案和其他适用法律,与本法案不相抵触,FAR Corporation 特此授予在吕宋岛建造、运营和维护无线电广播电台的特许权。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本特许权自本法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 25 年,并附有明确的条件,即除非在自本法批准后的两年内开始建造至少一个车站,否则特许权无效。自本法批准之日起四年内完成。证券交易委员会。 3、本专营权的授予同样附有明确的条件:受赠人应为公益事业作出贡献,协助履行宣传教育职能,符合诚信企业道德,不得利用本站进行传播。故意虚假信息或故意失实陈述,或损害公共健康,或煽动、鼓励或协助颠覆或叛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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