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禁止某些不利于民用航空和其他目的的行为的法案。第6235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71年06月19日
H. No. 20 S. No. 28 / 67 OG No. 40, 7875(1971 年 10 月 4 日)[ REPUBLIC ACT NO. 6235,1971 年 6 月 19 日] 一项禁止某些不利于民用航空和其他目的的行为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条。任何人不得强迫改变在菲律宾登记的飞机的航线或目的地,或夺取或篡夺控制权其中,当它在飞行中。一架飞机从登机后所有外舱门都关闭的那一刻起一直在飞行,直到任何一个外舱门被打开供下机。同样,任何人强迫外国登记的飞机在菲律宾领土内降落或夺取或篡夺其在菲律宾领土内的控制权也是非法的。证券交易委员会。二、违反前款规定者,处十二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处两万比索以上四万比索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二万五千比索以上五万比索以上罚金: 、飞机的机组成员或乘客;每当他爆炸或试图爆炸任何炸弹或炸药以摧毁飞机时;或 当犯罪伴随着谋杀、凶杀、严重的身体伤害或强奸时。证券交易委员会。 3. 任何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在菲律宾境内作为公共设施运营的任何客机,运输、装载或携带任何易爆、易燃、腐蚀性或有毒物质或材料均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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