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1168 H. No. 11024 / Journal 11/13/93;马来亚 11/13/93 ; 4 VLD 112 2d [ 共和国法号。 7656,1993 年 11 月 9 日] 一项法案,要求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公司在某些条件下向国家政府宣布股息,以及出于其他目的,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中颁布:第 1 条. 政策声明。 — 特此宣布国家政策,为使国家政府实现额外收入,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公司在不损害其生存能力和成立目的的情况下,应分享其大部分的收入。国民政府的净收入。秒。 2. 术语定义。 ——在本法中,“国民政府”一词是指中央政府的整个机构,有别于不同形式的地方政府。 “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公司”是指以股份或非股份公司的形式组织起来的公司,其具有与公共需求有关的职能,无论是政府性质的还是私有性质的,并由政府直接或通过其机构全部或在以下情况下拥有与股份公司一样,适用于其股本的至少百分之五十一 (51%)。该术语还应包括由国家政府拥有或控制的金融机构,但不包括下一段定义的收购资产公司、州立大学和学院。 “收购资产公司”是指以下公司: (1) 为私人所有,其有表决权的股份或流通在外的股份: (i) 转让给政府或政府机构、工具或公司以清偿债务,无论是通过止赎或其他方式,或 (ii) 政府通过扣押程序中的最终判决正式获得; (2) 是专门为拥有和管理、租赁或经营由政府金融机构收购的特定有形资产以清偿由此产生的债务而组织的政府公司的子公司,并且在任何情况下都符合法律或公布的政策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处置为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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