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1683 H. No. 6851 / 93 OG No. 6, 785(1997 年 2 月 10 日);马来亚 12/7/96 ;标准 12/7/96 ;杂志 12/7/96; 7 VLD 2d 1 [ 共和国法号。 8239,1996 年 11 月 22 日 ] 1996 年菲律宾护照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 1 节。简称。 – 该法案将被称为“1996 年菲律宾护照法案”。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政策声明。 ——人民的宪法权利是不可侵犯的。因此,政府有责任向符合本法要求的任何菲律宾公民或个人签发护照或任何旅行证件。只有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公共卫生需要时,旅行权才可能受到损害。为加强和保护这项权利的不受损害的行使,只规定申请和签发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的最低要求。应加快对此类申请和签发的行动。证券交易委员会。 3. 定义。 – 本法所用:部门是指外交部;秘书是指外交部长;邮政是指菲律宾外交和领事馆,例如大使馆或领事馆;护照是指菲律宾政府签发给其公民并要求其他政府允许其公民安全自由通行,并在需要时给予其一切合法援助和保护的文件;旅行证件是指包含其持有人的描述和其他个人情况的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签发用于直接往返菲律宾的短期或特定旅行。...
1996 年菲律宾护照法[共和国法号。第8239章pdf预览版1996 年菲律宾护照法[共和国法号。第8239章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