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 年外国人登记法[共和国法号。第562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50年06月17日
H. No. 622 / 46 OG No. 11, 5367(1950 年 11 月)[ REPUBLIC ACT NO. 562,1950 年 6 月 17 日] 1950 年外国人登记法 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居住在菲律宾的外国人应在本法批准后三十天内提出申请对于居住在马尼拉市的人,在移民局进行登记,对于居住在其他地方的人,在市或市政财务官办公室或由政府指定的任何其他办公室进行登记总统。不满 14 岁的外国人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有义务为该外国人登记: 条件是,每当该外国人在菲律宾满 14 岁生日时,他应在此后十五天内申请登记的人。菲律宾共和国承认的外国政府的认可官员或其官方工作人员和家属均无需注册。证券交易委员会。 2. 移民局局长经部门主管批准,有权制定规避本法规定所需的规则和条例,包括外籍海员、被关押在菲律宾机构内的外籍人的登记。 , 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 以及任何其他类别的未合法进入菲律宾永久居留的外国人, 并且不时地, 总是在部门负责人的批准下, 修改这些规则和条例。每个外国人的所有登记记录都应提交给移民局备案和记录。证券交易委员会。 3. 移民局长应根据本法准备外国人登记表格。此类表格应包含外国人的姓名、年龄、出生日期和地点、公民身份、公民身份,如果已婚,则包括配偶姓名和子女年龄(如果有)、其永久和临时住所、职业、详细信息该外国人进入菲律宾的日期和地点,他已经和打算从事的活动,他预计在菲律宾停留的时间长度,他的犯罪记录(如果有的话),以及可能规定的其他事项由移民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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