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1450 H. No. 6436 / 92 OG No. 21, 3237(1996 年 5 月 5 日);马来亚 3/31/96 ;马尼拉时报 3/31/96; 6 VLD 2d 39 [ 共和国法号。 8178,1996 年 3 月 28 日 ] 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大会上颁布的一项法案,以建立农业竞争力增强基金和其他目的,取代对除大米以外的农产品的定量进口限制和关税: 第 1 节。标题。 ——本法称为《农业关税法》。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政策声明。 – 国家的政策是使该国的农业部门具有可行性、效率和全球竞争力。国家采用关税代替非关税进口限制措施,保护当地农产品生产者,但大米除外,大米将继续实行数量进口限制。与保护菲律宾公司免受不公平贸易侵害的宪法授权相一致,国家的政策是采用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保护当地生产商免受不公平贸易行为的侵害,而不是使用数量进口限制。为帮助农业部门在全球竞争,国家应通过提供必要的支持服务,例如但不限于灌溉、从农场到市场的道路、收获后的设备和设施、信贷、研究,寻求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开发、推广服务、其他市场基础设施和市场信息。证券交易委员会。 3. 术语定义。 – 本法中使用的用语适用以下定义: “农产品”与第 1 号总统令第 1 章至第 24 章中的农产品具有相同含义。...
一项以关税、设立农业竞争力增强基金和其他目的取代对农产品(大米除外)的定量进口限制的法案[共和国第第8178章pdf预览版一项以关税、设立农业竞争力增强基金和其他目的取代对农产品(大米除外)的定量进口限制的法案[共和国第第8178章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