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1576H。不。 2192 / 94 OG No. 11, 1955(1998 年 3 月 16 日);马来亚 11/7/97 ; 7 VLD 2d 204 [共和国法案编号。 8370,1997 年 10 月 28 日] 1997 年儿童电视法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 1 节。标题。 – 本法称为“1997 年儿童电视法”。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政策声明。 – 国家承认青年在国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并应通过促进他们的整体发展,同时考虑到发展中的部门需求和条件,促进和保护他们的身体、道德、精神、智力和社会福祉针对他们的教育、文化、娱乐政策和计划。同样,国家承认广播媒体,特别是电视节目对儿童价值形成和智力发展的重要性和影响,必须采取措施支持和保护儿童的利益,提供反映儿童需求、关切和兴趣的电视节目,而不是剥削他们.国家承认广播是一种受宪法保障的大众传播形式,其实施以公共利益为核心,并赋予广播业确保其活动为菲律宾人民的利益和福利服务的社会责任。证券交易委员会。 3. 术语定义。 – 为本法的目的,以下术语是指: 儿童——所有十八 (18) 岁以下的人;儿童电视——指在电视上播放的专门供儿童观看的节目和其他材料;适合儿童的节目 - 指由儿童播放的节目和其他材料,但有助于促进儿童的积极发展,并且不包含可能对他们造成身心伤害的元素。...
1997 年儿童电视法[共和国法案第8370]pdf预览版1997 年儿童电视法[共和国法案第8370]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