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10175 / 94 OG No. 32, 63 Supp. (1998 年 8 月 10 日);马来亚 7/16/98 ;标准 7/16/98 [共和国法案编号。 8703,1998 年 7 月 9 日] 一项授予阿维拉广播网络的法案,包括在维萨亚斯建造、安装、建立、运营和维护无线电台的特许经营权,该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制定:部分 1. 特许经营的性质和范围。 - 根据宪法和适用法律、规则和条例的规定,特此授予 Avila Broadcasting Network, Incorporated(以下简称受让人、其继任者或受让人)建造、安装、建立、运营的特许经营权出于商业目的和公共利益,在米沙鄢群岛维持无线电广播的频率和/或频道仍可用于无线电广播的无线电广播电台,以及相应的技术辅助或设施、特殊广播和其他节目和分发服务以及中继站。证券交易委员会。 2. 车站或设施的运作方式。 - 受让人的电台或设施的建造和运营方式应至多仅对现有电台或法律可能设立的其他电台的波长或频率造成最小干扰,不得以任何方式减少其自身使用其选定波长或频率的权利以及在其上传输或接收的质量,以最大限度地再现受让人的服务和/或其可用性。证券交易委员会。 3.国家电信委员会的事先批准。 - 受让人应从国家电信委员会获得建设和运营其电台和设施的适当许可和执照,未经委员会授权不得使用无线电/电视频谱中的任何频率:然而,委员会,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授予任何此类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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