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9572 / 97 OG No. 17, 20 Supp. (2001 年 4 月 23 日);星 2001 年 5 月 10 日 [ 共和国法号。 9115,2001 年 4 月 15 日] 一项法案授予社区媒体网络,纳入,特许权,以在菲律宾建造、安装、建立、运营和维护广播和电视广播站,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颁布在大会上组装:第 1 节。特许经营的性质和范围。 — 根据宪法和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此授予 Community Media Network Incorporated(以下简称为受让人、其继任者或受让人)建造、安装、建立、运营和维护的特许经营权出于商业目的和公共利益,菲律宾各地的广播和电视广播电台,其频率和频道仍然可用于通过微波、卫星或任何方式进行广播和电视广播,包括在电视和广播中使用任何新技术系统,具有相应的技术辅助和设施,特别广播和其他节目和发行服务和中继站。证券交易委员会。 2. 车站或设施的运作方式。 — 受让人的台站或设施的建造和运行方式应至多仅对现有台站或法律可能设立的其他台站的波长或频率造成最小干扰,不得以任何方式减少其自身使用其选定波长或频率的权利以及在其上传输或接收的质量,以最大限度地提供受让人的服务和/或其可用性。证券交易委员会。 3.国家电信委员会的事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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