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2405 H. No. 1724 H. No. 5943 / Times 2/21/98;马来亚 2/21/98 ; 10 VLD 2d 10 [ 共和国法号。 8502,1998 年 2 月 13 日] 一项促进珠宝制造业发展、为此提供激励措施和其他目的的法案 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大会上颁布:第 1 节。标题。 - 本法称为“1998年珠宝业发展法”。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政策声明。 - 认识到珠宝行业具有创造更多就业机会、提高税收效率、加强行业与其他经济部门的联系以及通过进出口替代品增加外汇收入的潜力,特此宣布国家支持、促进和鼓励以珠宝首饰为主的中小规模产业发展壮大的政策。为此,国家承诺鼓励珠宝业发展:促进和鼓励当地珠宝商进入正规行业,使珠宝业成为建设中小企业的合作伙伴。充足的支持结构和创造有利于珠宝行业生存、合法化和发展的商业环境;采取适当的税收激励措施和计划,以促进行业的加速和发展;通过促进和制度化珠宝行业协会和合作社的有效促进和参与,特别是在提高菲律宾工人的技能和工艺方面。证券交易委员会。 3. 发展激励。 - 珠宝行业符合条件的珠宝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 对珠宝企业使用的贵金属、裸宝石、宝石、珠宝零件、配饰和用品等进口原材料享受零 (0) 关税,如第一节第五章、第二节第十二章、第五节第二十五章、第二十六章和第二十七章,第六节第二十八章、第三十四章和第三十八章,第十三节第七十章,第十四节第七十一章,第八十三章经修订的关税和海关法典第 XV 节和第 XX 节第 96 章;豁免对所有通常或商业上称为珠宝的商品征收消费税,无论是真珍珠还是仿珍珠、宝石和半宝石及其仿制品;经修订的菲律宾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150(a) 条特别提及的由贵金属或其仿制品制成、装饰、安装或装配的所有商品;对进口资本设备(包括符合第 XIII 节第 69 章、第 XV 节第 82 章、第 XVI 节第 84 章和第 85 章以及第 XVIII 节第 90 章的进口资本设备和工具)征收零 (0) 关税的权利,以及经修订的海关法典;在相关机构批准的培训计划中发生的费用的百分之五十 (50%) 从应税收入中额外扣除,该费用应在发生费用的财政年度内扣除; Bangko Sentral ng Pilipinas 以最低利润向珠宝企业销售黄金和白银;授权珠宝企业直接从其他来源购买金银;将本地制造的珠宝纳入政府的旅游免税店,包括其促销、广告和销售;珠宝企业享受本法规定的奖励,仍有资格享受其他特别法律如共和国法第 3 号规定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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