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1949 H. No. 214 / 98 OG No. 5, 625(2002 年 2 月 4 日);标准马来亚 12/27/01 ; 16 VLD 2d 138 [共和国法案编号。第 9161 号,2001 年 12 月 22 日] 一项法案,旨在改革某些住宅单元的租赁,提供相关机制和其他目的,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中颁布:第 1 节。短标题。 — 本法应称为“2002 年租金改革法”。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政策声明。 — 为了共同利益,国家应继续实施城市土地改革和住房计划,以负担得起的价格为城市中心和安置区的贫困和无家可归公民提供体面的住房和基本服务。为此,国家对部分住宅单位的租金管理进行改革。证券交易委员会。 3. 月租金和最大涨幅。 — 自 2002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04 年 12 月 31 日止的三 (3) 年期间,国家首都地区和其他高度城市化城市的所有住宅单元的月租金不超过七千五百比索 (P7,500.00 ) 以及所有其他地区所有住宅单元的月租金不超过四千比索 (P4,000.00),在不影响现有合同的情况下,出租人每年不得增加超过十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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