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1956 H. No. 3356 / 102 OG No. 6, 731(2006 年 2 月 6 日); 21 VLD 2d 73 [ 共和国法号。第 9341 号,2005 年 12 月 21 日] 一项法案,旨在改革某些住宅单元的租金,提供相关机制和其他目的,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大会上颁布:第 1 节。标题。 – 本法应称为“2005 年租金控制法”并被引用。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政策声明。 – 为了共同利益,国家应继续实施鼓励为低收入阶层开发经济适用房的计划。为此,国家应继续保护低收入阶层的住房租户免受不合理的租金上涨。 3. 限制租金上涨。 – 本法规定的任何住宅单元的租金每年不得增加超过百分之十 (10%),只要该单元由同一承租人占用。当住宅单元空置时,出租人可以为下一个承租人设定初始租金。证券交易委员会。 4. 术语定义。 – 本法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应理解为: “租金”是指为使用或占用住宅单元而支付的金额,无论是按月还是其他方式支付。 “住宅单元”是指他人住宅所在的并用于居住目的的公寓、房屋和/或土地,不仅包括仅用作住宅的建筑物、部分或单元、宿舍、宿舍、房间和业主提供出租的床位,但汽车旅馆、汽车旅馆客房、旅馆、旅馆客房除外,但也包括用于家庭工业、零售商店或其他商业目的的床位,前提是其所有者及其家人实际居住在其中并主要用于居住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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