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2707 H. No. 6625 / 100 OG No. 34, 5539(2004 年 8 月 23 日);论坛报 4/23/04 ;询问者 2004 年 4 月 25 日;马来亚 4/23/04 ; 19 VLD 2d 173 [ 共和国法号。 9288,2004 年 4 月 7 日] 颁布全面政策和确保新生儿筛查的国家系统的法案 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 1 条一般规定第 1 节。简称。 ——该法案称为“2004 年新生儿筛查法案”。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政策声明。 ——保护和促进人民的健康权,包括儿童作为正常个体的生存权和充分健康发展的权利,是国家的政策。为推行该政策,国家应将全面、综合和可持续的全国新生儿筛查系统制度化,并促进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和非政府机构、私营部门、家庭和社区、专业人士之间的合作。卫生组织、学术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国家新生儿筛查系统应确保为在菲律宾出生的每个婴儿提供接受新生儿筛查的机会,从而避免因未发现和未经治疗而导致智力迟钝和死亡的遗传疾病。证券交易委员会。 3. 目标。 — 国家新生儿筛查系统的目标是: 1) 确保每个新生儿都能获得针对某些遗传疾病的新生儿筛查,如果不及时发现和治疗,这些遗传疾病可能导致智力迟钝、严重的健康并发症或死亡; 2) 在公共卫生服务系统中建立和整合可持续的新生儿筛查系统; 3) 确保所有健康从业人员了解新生儿筛查的优势以及他们在为新生儿提供接受新生儿筛查的机会方面各自的责任; 4) 确保父母认识到他们有责任在负责任的父母的背景下,通过新生儿筛查保护他们的孩子免受可预防的残疾和死亡原因的影响,从而促进他们孩子的健康和充分发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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