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统令号。 1972 年 12 月 1 日 73 日] 向菲律宾人民提交 1971 年宪法公约提出的《菲律宾共和国宪法》及其拨款,以供批准或拒绝。鉴于,1971 年制宪会议批准了新的菲律宾宪法;鉴于,根据本宪法第十五条,拟议的新宪法在提交人民批准的选举中获得多数票通过后生效;鉴于,1971 年制宪会议通过了第 5843 号决议,建议“向费迪南德·E·马科斯总统发布一项法令,要求在他确定的适当日期举行公民投票以批准拟议的新宪法,并提供必要的资金为此”;因此,我,FERDINAND E. MARCOS,菲律宾所有武装部队的总司令,根据 1972 年 9 月 21 日的第 1081 号公告,特此下令并颁布以下命令;部分 1. 公民投票。 — 1971 年制宪会议批准的菲律宾拟议宪法应根据本法令的规定,在 1973 年 1 月 15 日举行的全民投票中提交人民批准或否决。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宪法的公布。 — 提议的宪法应以英文和菲律宾文全文发布,由国家语言研究所翻译,在官方公报上翻译一次,并在公民投票前不迟于两星期前在至少两家全国发行的报纸的三期中发布.宪法印刷本应在公民投票前至少三十天张贴在各省市、市、市辖区政府大楼的显眼位置,以及至少在市、直辖市或市辖区的其他两个显眼位置,并在公民投票前至少十五天在每个投票站的显眼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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