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统令号。 1972 年 11 月 29 日,71 日] 修订共和国法案 337,题为“一般银行法”。鉴于,在 1972 年 9 月 21 日颁布第 1081 号公告之前,国会有未决的紧急银行措施,提议对题为“一般银行法”的第 337 号共和国法案进行修订,这对国家发展至关重要政府计划;鉴于,已对银行和信贷系统进行了广泛的调查和研究,以评估其在菲律宾经济增长中的充分性,并促进发展中的储蓄投资过程;鉴于,调查结果是一整套被货币当局接受并经过修改的综合建议,为该法令实施银行体系改革奠定了基础,并使货币和信贷政策更能应对经济发展的要求;现在,因此,我,菲迪南德·马科斯,菲律宾总统,凭借宪法赋予我的菲律宾武装部队总司令的权力,并根据第 1081 号公告,日期为1972 年 9 月 21 日和 1972 年 9 月 22 日的第 1 号一般命令,经修正,为了实现我们社会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结构的预期变化和改革,特此命令并颁布法令第 337 号共和国法修正案如下: 第 1 节第 337 号共和国法第 2 节特此修正如下: “第 2 节。只有中央银行货币委员会正式授权的实体可以以接受任何形式的存款从公众获得的资金进行放贷,所有经常进行此类业务的实体均被视为银行机构,并应遵守本法、中央银行法的规定,并的其他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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