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第 15 号总统令第 15 条。 129 号,题为“管理投资机构的设立、运营和监管”。 590]
[ 总统令编号。 590,1974 年 11 月 28 日] 修正第 15 号总统令第 15 条。 129,题为“管理投资机构的设立、运营和监管”。鉴于现有的公司,其多数股权由外国人拥有,在过去几十年中为菲律宾的资本形成做出了重大贡献;鉴于,上述公司因目前对公民身份的法定限制而无法继续从事有担保的证券承销;鉴于,上述公司拥有资源和专业知识,可为该国增加资本形成做出重大贡献;因此,我,菲迪南德·马科斯,菲律宾总统,根据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颁布法令和命令: 第 1 节第 129 号总统令第 15 节,题为“管理投资公司的设立、经营和监管”特此修改为: “SEC. 15. 临时规定。作为投资公司经营的现有企业应在本法令批准后一年内符合要求本法令第 4 节最后一段规定的在六个月内提交的信息表除外。非菲律宾公民或董事会成员中大多数不是菲律宾公民的股票,并且实际从事担保承销业务的股票在本法令生效前至少五年期间内,可继续从事担保承销,自本法令生效之日起五年内或直至公司存续期届满。公司,以先到者为准,无需按照上述规定注册为投资公司:但是,该公司应遵守证券交易委员会可能颁布的规则和法规,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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