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统令编号。 516,1974 年 7 月 19 日] 城市法官的工资标准化 鉴于新宪法第 XV 条第 6 节取消了司法机构成员以前享有的所得税豁免特权;鉴于,鉴于取消此类豁免并考虑到城市法官的职责和责任,现在有必要提高他们的工资;鉴于,根据 1974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第 363 号总统令,初审法院法官的工资已增加到每年四万比索;鉴于,同样有必要将城市法官的工资固定在相称的水平;鉴于,根据第 233 号拨款法令,已拨款 14,185,000 P14,185,000 披索用于法官、法官和司法机构其他官员的工资差异;因此,我,菲迪南德·马科斯,菲律宾总统,凭借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下令并颁布法令: 第 1 节. 尽管现行法律的规定与此相反,城市法官的费率固定如下:马尼拉、奎松、加洛干、帕赛、碧瑶和宿务等城市,每年三万五千比索;二、三等城市,每年两万五千比索;对于其他城市,每年两万比索;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因本法令规定的工资调整而产生的工资差异应从第 233 号总统令中对法官、法官和其他司法机构官员的工资差异的专项拨款中支付,特此自 1974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的支出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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