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修改共和国法案第 4 号增加商业银行董事的最大人数第 337 条,经修正。[总统令编号。第515章]
[ 总统令号。 515,1974 年 7 月 19 日] 通过修订共和国法案第 515 号增加商业银行董事的最大人数。 337,经修订。鉴于,中央银行已启动一项提高商业银行最低资本金的计划;鉴于,除其他外,可以通过从现有股东以外的投资者(包括外国银行)注入资本来增加资本化;鉴于,为了让新股东能够在不更换现有董事的情况下,为商业银行董事会代表的股权贡献大量股份,有必要增加商业银行董事的最高人数;鉴于,《投资激励法》为实现其预期目标,允许根据该法注册的企业将其董事人数固定为不超过 15 人;鉴于,为了促进银行合并和合并,合并后银行的董事会成员最多可包括合并或合并银行各自的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董事总数;因此,我,菲律宾总统费迪南德·马科斯,凭借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颁布法令并命令——第 1 节第 337 条共和国法案特此修订:在第 20 节之后添加以下部分,内容如下:“第 20-A 节。尽管有任何相反的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公司可以将其董事人数确定为不少于五 (5)不超过十五 (15). SEC. 2. 本法令应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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