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修正 1948 年司法法案,共和国法案第 10 号。第 296 条,经修正[总统令编号。第974章
[ 总统令编号。 974,1976 年 8 月 9 日] 进一步修正 1948 年司法法案,共和国法案第第 296 条,经修正,菲律宾共和国总统费迪南德·马科斯(FERDINAND E. MARCOS),凭借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发布命令和法令:第 1 节,第 II 章,第 11 节共和国法令第 11 节。经修正的第 296 条,特此修改如下: 第 11 节。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任命和报酬。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和副大法官应由菲律宾总统任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每年应获得七万五千比索的赔偿金,每名副法官每年应获得六万比索的赔偿金。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在其委托中应如此指定;副法官应根据其各自委员会的日期优先,或者,当他们中的两个或更多的委员会具有相同的日期时,根据他们的委员会可能由菲律宾总统发布的顺序: 但是,被任命为政府任何其他部门的最高法院成员应从该部门获得的报酬净额低于他在最高法院的报酬。在政府的任何其他部门中,应保留何在其最初任命下有权享有的优先权,并且出于所有意图和目的,他在法院的服务应被视为连续和不间断的。证券交易委员会。 2. 经修正的第 296 号共和国法第三章第 24 节特此修正如下:第 24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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