赦免所有犯有根据现行刑法处罚的行为的菲律宾穆斯林,以进一步抵制菲律宾共和国的合法机构。第497章]

相关行业:总统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74年06月28日
[ 总统令编号。 497, 1974 年 6 月 28 日] 赦免所有犯下现行刑法应受惩罚的行为的菲律宾穆斯林,以进一步抵制菲律宾共和国的正式组织。鉴于,众所周知,我们的许多穆斯林兄弟因为对新社会的目标的误解以及出于正当或其他原因的不满而加入了叛乱或分裂主义运动,从事颠覆活动或成为叛乱组织或其他类似分子的成员或误入歧途的理想主义或威胁、恐吓胁迫和身体骚扰;鉴于当局进行的调查和评估证实了这一点;鉴于,政府认为,对这些曾拿起武器反对菲律宾共和国或其正式成立的当局,但现在放下武器并承担公民和平角色参与的穆斯林兄弟,给予全面和彻底的赦免在国家建设中宣誓效忠菲律宾共和国,反对任何外国势力干涉菲律宾的内部问题,将极大地有助于恢复棉兰老岛和苏禄的和平与秩序,也将增强该地区的发展并最终为促进整个国家的普遍福利和福祉做出贡献;鉴于,为了在没有流血和不必要的时间和精力浪费的情况下取得如此理想的结果,政府有必要、公正和明智地原谅并放弃对上述被误导的菲律宾穆斯林对他们犯下的所有罪行进行起诉。当局进行这种叛乱或分裂。因此,我,菲迪南德·马科斯,菲律宾总统,根据宪法第 IX 条第 14 条赋予我的权力,特此宣布并宣布对所有菲律宾穆斯林进行全面和彻底的大赦,在北哥打巴托、南哥打巴托、苏丹库达拉特、马京达瑙、北拉瑙、南拉瑙、北三宝颜、南三宝颜、巴西兰省的现行法律下,犯有任何此类叛乱、分裂、颠覆或叛国行为,将受到处罚、苏禄、塔威塔威和巴拉望以及哥打巴托、桑托斯伊利甘将军、马拉维、三宝颜、帕加迪安、巴西兰、第波洛和达皮坦等城市,以进一步抵抗菲律宾共和国正式成立的当局。自本法令颁布之日起 60 天内,谁应放下武器并提交给特别大赦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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